库车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今天给各位分享库车市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的知识,其中也会对库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浮山隧道工程初步线位方案公示
根据《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青岛市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等文件的要求,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工程咨询院开展浮山隧道工程公众参与和风险评估工作。按照程序,公示项目有关信息,征求公众对项目的意见和建议。
公示显示,项目名称为浮山隧道工程,项目单位为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青岛市城市总体及道路网规划,浮山隧道工程是串联崂山和市北两区、实现东岸城区南北联系的重要通道。根据初步线位方案,工程南起香港东路,以隧道形式下穿青大三路、浮山山体,连接劲松五路,北至辽阳西路,全长约4.4公里;拟在香港东路、银川西路南、同兴路北、辽阳西路北分别设置隧道出入口。隧道主线采取双洞、双向6车道规模。项目的建设主要为完善城市路网,均衡城市交通分布,服务居民交通出行,促进城市长远发展。
此次公示主要就以下几点征求公众意见,如有其他方面意见或建议也可提出:是否同意项目的建设;认为项目建成后对当地经济及社会有何影响;认为项目建设运营会对您的生活、工作带来何种影响;对项目最关心的问题;其他意见和建议。
公示之日起30日内(7月31日~8月29日),市民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纸质邮件、网络问卷等任何一种途径反馈意见及建议,电话开放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联系人:刘工,电话0532-67783725;传真:0532-67783725;E-mail:qdzjj07@163.com;通信地址:青岛市澳门路121号甲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266071。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山东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本文新版与旧版相比,特别整理出来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各位增加帮助。
最近,山东省住建厅发布了最新版《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新版《办法》也是对住建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的及时响应。
与旧版相比,新版文件有哪些主要变化?将其整理如下:
1、第二条,对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由“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修改为“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
2、第三条,对“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乡村建设工程”的概念予以界定;
3、第四条、第六条,删除对施工合同“备案”的要求;
4、第五条,增加“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5、第六条,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改为“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删除“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建设单位提供经备案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提交无拖欠工程款情形证明和本工程不拖欠工程款承诺书,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6、第七条,“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删除“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发证机关或委托有关单位,应当到工程现场进行踏勘,形成施工许可现场踏勘记录。”
7、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增加“履行承诺”。
8、第十四条,增加“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9、第十九条,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该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文件原文: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建发〔2018〕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委)、规划局、城管局(执法局、公用事业局、园林局)、房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济南、莱芜市城乡交通运输委、林业和城乡绿化局、城乡水务局,菏泽市开发办,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24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1号)、《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0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工程以及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工程等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
本办法所称限额以上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益事业乡村建设工程和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乡村建设工程(不含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工程)。乡村建设工程是指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以单位工程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市政工程和乡村基础设施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以施工合同确定的合同段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本办法所称单位工程,是指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除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不得将单位工程分为若干部分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同时提交申请资料,同时出具办理结果文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资料: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手续。
(二)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建筑工程已办理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在房屋建筑规划红线内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等工程可不再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已经确定施工企业。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直接发包批准手续和施工合同。
(四)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单位按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相关规定提供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交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规定外,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搭车收费”。
第七条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二)建设单位将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资料,报送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资料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资料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自资料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在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证书须交回发证机关存档。施工许可证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公开。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维修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期间,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同时中止。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将办理施工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等,在办公场所和有关网站予以公示。
发证机关作出的施工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建设条件发生变化、延期开工、中止施工、履行承诺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提供虚假承诺或不履行承诺的,按采用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工许可证处理。
第十五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
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依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附件2)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格式,发证机关统一印制。
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施工许可证编号由数字组成,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执行;7-14位为日期代码,代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日期;15-16位为工程序列码,代表同一日期内证书发放序列号;17-18位为工程分类代码,01代表房屋建筑工程,02代表市政工程。
施工许可证增设附件(附件3),可随施工许可证一并核发,与施工许可证同时使用方可有效。需核发附件的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注明。
第十九条对符合条件的工程总承包项目,要依法及时办理施工许可证。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印制新版施工许可证前,仍使用现行的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增加的内容在备注栏注明。
第二十条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个人自建2层及以下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发〔2015〕4号)同时废止。
临沂第二批住房补贴名单公示时间
临沂第二批住房补贴名单公示时间
根据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临沂市第二批住房补贴名单的通知,临沂市第二批住房补贴名单将于2021年5月15日至5月20日在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新闻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报纸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期间,公示结果可以在官网、新闻网站、微信公众号和报纸上查询。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哪里登录
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吉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登录。核对方式可通过网站主页的右侧有网上查询与注册一栏,点击商品房预售查询,输入开发商名称进行模糊查询,即可显示该开发商在吉林市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所有楼盘情况。购房者应仔细查阅所要购买的那栋楼有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柳州2022年公租房公示名单
好消息,柳州2022年公租房,即将申请开始!
柳州市住建局《关于开展2022年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
为顺利实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我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现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及《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相关规定,我市将开展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工作,现将申请受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对象
(一)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二)本市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
(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
二、申请条件
上述申请对象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同时具备与其家庭相符的条件:
(一)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且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户籍及居住城区范围均不含柳江区);
2.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包括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及非住宅)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单位房及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2倍以下(含)(2022年柳州市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为每人每月1381元,两倍为2762元)。
单身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年满25周岁。
(二)新就业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或在本市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并取得居住证明(户籍及居住城区范围均不含柳江区);
2.持有大中专院校毕业证(全日制),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
3.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4.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包括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及非住宅)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单位房及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5.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2021年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2元/年,每人每月为3453.5元,1.5倍为5180.25元)。
单身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其父母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公共租赁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三)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城区公安机关登记并取得《居住证》、累计在柳居住2年以上(以办证点签注的入住时间计算,居住范围不含柳江区);
2.申请人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累计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在本市城区范围内无房产(包括已办理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住宅及非住宅)且未租住公有住房、单位房及享受其他住房保障;
4.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21年柳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1442元/年,每人每月为3453.5元)。
(四)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收养关系。
三、申请方式
采取网上申请和现场申请两种方式,为方便群众,鼓励申请家庭采用网上申请方式提交申请,若申请家庭不清楚网上申请操作方式,可向居住地所在社区寻求指导。
(一)网上申请,受理时间:2022年6月1日8:00时至2022年6月30日17:00,申请人可登录“柳州市龙城市民云”手机客户端或登录“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网上自主申请,并将下列材料扫描或拍照上传:
1.身份证(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上传);
2.户口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需上传);
3.出生证明(共同申请人中未成年尚未办理身份证及户籍的,需提供出生证明上传);
4.婚姻证明材料(已婚家庭需提供结婚证;离异单身家庭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者经法院认可生效的法律文书;丧偶单身家庭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死亡证明材料上传);
5.收入证明材料(在职人员提供单位收入证明材料、退休人员提供社保或银行流水证明材料上传;低收、低保、特困家庭除外);
6.享受柳州市本市户籍城镇低收低保特困家庭,需提供民政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低收、低保、特困家庭的证明材料上传;
7.全日制学历证书上传(申请家庭类型为新就业大中专毕业生需提供);
8.劳动合同上传(申请家庭类型为新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
9.单位缴交的社会养老保险缴交凭证材料上传(申请家庭类型为新就业、外来务工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供);
10.身患残疾特殊困难家庭,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传;
11.身患重大疾病的,需提供已通过柳州市医保审批的重大疾病审批表上传;
12.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需提供柳州市城区退役军人局出具的重点优抚证明材料上传;
13.获得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荣誉的家庭,需提供柳州市市级以上荣誉证明材料上传;
14.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家庭,需提供柳州市城区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上传;
(二)现场申请,受理时间: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17:00时法定工作时间内,申请人填写《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附件1)并携带相关材料原件到居住地所在社区进行申请,由社区按照网上申请材料要求对相应原件拍摄或扫描后上传。
本次申请不以提交申请先后顺序确定资格,审核结束后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申请家庭选房顺序号并公示后确认,请大家错峰申请。
四、分配规则
审核结束后,按照《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柳政办〔2014〕162号)规定的配租标准及优先配租原则执行。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实施公开摇号,由计算机随机排序确定申请家庭选房顺序号,并在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示。
(一)优先分配原则
符合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1.享受柳州市区城镇户籍低收、低保、特困家庭;
2.身患残疾特殊困难家庭;
3.获得柳州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或见义勇为荣誉的家庭;
4.通过柳州市医保界定的身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5.通过柳州市城区退役军人局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优抚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家庭;
6.通过柳州市城区计生部门审批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家庭。
(二)分配办法
1.先安排优先保障对象再安排普通申请家庭,按照符合配租户型标准即二房一厅、一房一厅、单间户型进行分组,通过公开电脑随机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号;
2.配租选房时,根据配租户型分组别,按选房顺序号由小到大顺序选房;
3.因房源总数限制未能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本次配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自行终止;
4.具体选房分配方案及时间另行通知。
五、注意事项
(一)采用现场申请的家庭可自行在柳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在《关于开展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工作的公告》的附件下载、打印《柳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口的核定按照《柳州市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收入认定暂行办法》(柳建保字〔2012〕4号)相关规定执行。申请人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提供社保或银行流水收入证明材料。共同申请人必须提交材料且完全符合保障条件才可认定为家庭保障人口。
(四)所需上传的材料图片须对原件拍摄或扫描后上传。
(五)网上申请受理时系统将于2022年6月1日8:00时开放,2022年6月30日17:00时自动关闭。系统关闭后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申请,未按时提交申请材料或未能正确提交材料的将视为主动放弃本申请。
(六)申请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对虚报或瞒报申请家庭信息、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五年内不允许该家庭申请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资格。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6日
想申请公租房的赶紧准备好材料哦
想申请哪个房源?
2022年公共租赁住房待分配房源明细
小区电梯三天两头坏去哪举报
为加强东港区电梯安全管理,倒逼电梯制造、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市民乘用电梯安全,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日照市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27号)以及日照市住建局、日照市市场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电梯安全管理的通知》(日建发〔2019〕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东港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社区建设管理局创新出台了《东港区电梯安全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公示实施办法》。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个电梯投诉信息公开公示制度。
该办法规定,
电梯投诉信息公开公示
将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法可依、社会共治原则,
每季度公示一次,
公示有效期为自公布之日起一年。
电梯投诉信息主要从12345市长热线、现场投诉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等途径获得。东港区市场监管、住建、社区管理部门将对每个季度受理的电梯投诉举报信息认真核实,筛选有效、典型投诉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及投诉举报电梯的小区名称、使用管理企业(物业公司)、房产开发企业、电梯维保企业、电梯制造企业等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一)被投诉举报电梯涉及的使用管理企业、维保企业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二)因电梯使用管理企业管理缺失或维保企业维保工作不到位造成电梯困人的;
(三)经核实确因电梯使用管理企业原因,造成一个季度内,同一居民小区累计被投诉两次及以上的;经核实确因电梯维保企业原因,造成一个季度内,同一电梯维保企业在本行政区域内所维保项目累计投诉两次及以上的;
(四)其他有必要公开公示的情形。
(五)因电梯乘用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电梯投诉信息不在本公开公示内容范围之内。
电梯投诉信息将从以下途径公示
(一)东港区市场监管、住建、社区管理等部门门户网站。
(二)日照市主流媒体、有影响力的网站平台、微信公众号、自媒体等。
(三)公开公示信息同时上报日照市市场监管局、日照市住建局和东港区政府安委会。
被公开公示有关企业将成为政府部门精准监管对象,进行重点监管。
对被投诉举报数量居高不下的企业,三部门将对其进行行政约谈,督促其提高服务质量与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同时,公开公示信息结果将作为企业信用建设、政府采购等项目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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